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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规范会展市场秩序促进会展业发展的

发布时间:2015-08-01 07:29 作者:admin 来源:未知 点击: 字号:

关于进一步规范会展市场秩序促进会展业发展的通知

各办展单位、会展场馆:

  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经贸、科技、文化交流的桥梁,是城市和企业对外宣传的窗口。会展活动的举办,不仅能集聚人气,提升城市知名度,而且能直接创造商业购物、餐饮、住宿、娱乐、交通、通讯、广告、旅游、印刷等相关行业收入,对一个城市或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和催化作用。

  近年来,我市会展业在市委、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办展企业、会展场馆的共同努力下,办展环境不断优化,举办次数和规模不断扩大,会展业开始呈现活跃态势。但是,目前我市会展业整体发展水平还不高,仍存在着虚假宣传、私自办展、无序竞争等问题,严重扰乱了我市会展市场秩序,影响了我市会展业的发展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会展业市场秩序,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,杜绝恶性竞争,防止骗展行为,确保我市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临沂市会展业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政策规定,现就举办商贸类展会活动有关制度重申如下:

  关于进一步规范会展市场秩序促进会展业发展的通知

    一、实行办展审批许可制度。市商务局是全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,市会展业服务办公室(以下简称会展办)是会展业的服务管理机构。所有办展单位在举办各类商贸展会活动时,应提前3个月到市会展办办理审批许可手续。未经市会展办审批同意,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招商招展广告信息,不得自行组织商贸交易会、展览会、展销会活动。

  二、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。各会展公司和有关办展单位,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,将下一年度举办商贸类展会计划报市会展办,由市会展办按照同类展会错时办展的原则,统筹安排年度展会计划。对未列入当年会展计划的,要严格把关,科学安排,防止与列入计划的展会发生冲突。

  三、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。对经审批许可的展会活动,办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举办时间、名称、内容或取消展会活动。确需变更或取消的,办展单位应及时到市会展办办理变更手续,并在相关媒体上作出声明。办展单位在招商招展时,不得发布与展览内容不一致的信息,不得盗用其他单位名义,不得允许有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的企业和商品参展,坚决防止骗展行为的发生,保持社会稳定。

  四、加强对会展场馆的使用管理。各会展场馆产权单位在出租场馆时,对商贸类展会活动应首先审查是否经市会展办审批许可,凡未经市会展办批准同意的商贸类展会项目,不得同意其使用场馆办展。各会展场馆要重视服务质量,强化服务意识,不断提高服务水平。场馆租赁价格应科学合理,并向社会公开。

  五、加大对违规办展的查处力度。对未经审批擅自对外发布办展广告信息,或自行组织商贸类展会活动,扰乱我市会展秩序,影响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单位或个人,市会展办将联合工商、公安、城管、税务等有关部门,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,坚决杜绝各类违规招展、私自办展的行为,确保我市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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